在人类历史上,部落之间、国与国之间、民族之间的战争,便会有战俘的出现,在当时战俘常常会作为祭品杀害。如果他们没有遭到杀害,则通常会沦为奴隶,当然,有极少数战俘被交换或赎回的情况。
到了现代,随着人类文明逐步进步,战俘的地位有所改善。
1907年在荷兰海牙起草《海牙第四公约》时,涉及优待战俘内容的《陆战法规和惯例》被附于该公约之后,并成为其中的一部分。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人对英国战俘的虐待使世界注意到该公约中关于囚禁的条款的缺陷。于是在1929年7月27日,47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召开外交会议,正式签订了《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以下简称《日内瓦战俘公约》)。
该公约明确禁止对战俘有下列行为:”体刑、监禁于无日光的场所,以及任何形式之酷刑。”它还禁止对个人行为予以集体处罚。根据该公约,逃跑的战俘,如果在他们能够逃脱之前被重新抓获,只能受到纪律处分。
幸运飞艇预测 当时参加会议的日本代表也签署了该公约,但到了1941年12月日本参战时仍未正式批准。
一个国家代表签署条约通常表示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对该公约的内容达成了一致意向,这是一个初步的认可过程。而批准条约则是一个更为正式的程序,它涉及到国家的立法机关(如国会、内阁等)对条约的审议和通过,目的是使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获得效力,并成为国家必须遵守的法律。简单来说,签署表示意向,批准则赋予条约法律约束力。
当时的日本就是这种情况,日本代表虽然在该公约上签字了,但日本内阁没有批准,也就是说日本不是该公约的签署国。
在1942年初,英国、美国等参战国告知日本,他们将遵守该公约的所有条款,并要求日本给予互惠待遇。
日本外务大臣东乡茂德正式保证,虽然不受该公约约束,但日本仍会将该公约适用于所有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和新西兰的战俘。依据这一具体承诺,日本在道义上有义务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遵守该公约的规定,而在无法逐字逐句依从公约的情况下,日本则有义务采用最接近的切实可行的对等办法。
日本外务大臣东乡茂德,曾向盟军虚伪承诺日本将遵守《日内瓦战俘公约》
由此可知,日本战犯在二战结束后的东京审判中坚称的“因为我们从未批准1929年的《日内瓦战俘公约》.所以没有义务妥善对待俘虏”的主张根本是无稽之谈。
在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公约中的条例规定:战俘必须受到人道主义对待,其个人财产也必须受到尊重。所有被俘士兵,包括非战斗人员,都有权享有战俘待遇,不能从事过度的或者与战争相关的工作。他们必须得到妥善安置,和俘虏他们的人得到一样的食物供给。他们的详细情况应该得到妥善记录并提供给有权索要该记录的人。他们也必须得到红十字会等组织机构向他们提供的救济。
但是在二战中这些规定中的每一项都一再遭到违反。他们被杀害、被刺死、被折磨、被拷打。他们的财产被抢走。他们在恶劣的条件下,夜以继日地从事着各种繁重的工作。他们被关在污秽肮脏的环境中,许多人被饿死或饿得瘦骨嶙峋。
被日军虐待的盟军战俘,各个瘦骨嶙峋。
日本人为什么对战俘的如此野蛮虐待,这源于武士道精神。在武士道精神中,投降敌人被认为是软弱的行为,这种做法还会令家族蒙羞。
日本武士认为“将主君受难时没有为其而死视为自己的耻辱,他们自己的耻辱同时也是其父母、亲属、家庭和整个家族的耻辱。对于任何级别的武土来说、与维护名誉的纯洁无瑕相比,生命轻如鸿毛”
按照武士道精神,日本的年轻人被灌输,为天皇而死是最大的荣耀,向敌人投降则是可耻的。
正是因为在日本人看来,1929年的《日内瓦战俘公约》与这种精神准则是背道而驰,所以日本国内从未批准该公约。
日本明治时期的武士
在西方国家中的士兵,如果战斗到打光最后一发子弹,发现自己被完全包围或面临绝境时,都会选择投降,他们并不会遭人耻笑。根据国际协议,他们的名字会被记录下来,其亲属也会被告知他们还活着,而且健康。
但在相同情况下,日本士兵唯一的可悲可叹之处就是战斗至死。他们永远不会投降,而是把最后一发子弹留给自己,或者向敌人发起最后的自杀式袭击。即便这个士兵受伤入狱,无法动弹或失去知觉,他也再无办法在日本抬头做人。他和他的家人将会永远蒙羞。
在这种观念下,会让日本士兵极度蔑视、看不起那些向日军投降的人。他们认为这些投降者已经丧失了作为正常战俘的合法权利。
1942年4月,75000名美国军人在菲律宾巴丹投降,并要求日军将他们的名字报告给政府,以便其家人知道他们还活着时,使日本士兵感到不可思议。
在日本士兵眼中、那些英勇战斗直至必须投降的人和那些不战而退的人并无差别,都没有资格受到尊敬,因为他们已经失去了荣誉。
在臭名昭著的9天,大约120公里的“巴丹死亡行军”中有15000名战俘被枪杀、斩首、溺死和以其他方式杀害。
被俘的美军
1942年6月至1943年10月在缅甸一泰国铁路修建中,盟军战俘被强迫在热带的高温下劳动,没有任何防晒措施、有16000名战俘及90000名民工在建设的工作中死去。
幸运飞艇开奖直播 在战俘营里的环境极为恶劣。住所不足,卫生设施、药品缺失,这些问题导致数千人死于疾病。
由英美二国拍摄的于1957年上映的电影《桂河大桥》,就是这段历史的真实再现。
在缅甸一泰国铁路修建中的盟军战俘
除让战俘在东南亚当地服苦役外,日军还把战俘集中起来押往日本本土、东南亚和中国。在中国关押盟军战俘的集中营主要分布在上海、海南、潍坊、香港、台湾、奉天(沈阳)、吉林省双辽市、吉林省辽源市等地方。
山东潍坊战俘营旧址
奉天(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旧址陈列馆
除了实际的残暴和虐待之外,过度和非法的惩罚也被有组织地施加到俘虏身上。在东条英机发给战俘营和平民拘留营指挥官的指示中、他命令他们对战俘和被拘留者实行最严格的纪律,他写道:
在不违反人类法则的情况下,战俘必须被置于严格的纪律管控之下。必须注意不要被人道主义的错误观念所迷惑,也不要被对待战俘的个人感情所左右,这种感情可能会随着战俘的长期监禁而日益增长。
东条英机曾多次下令虐待战俘
1943年日本陆军部还是发布了如下规定:如果一个战俘犯下不服从命令的罪行,他将受到监禁或逮捕,以及其他任何出于维护纪律目的被认为有必要增加的措施。”
从日军战俘营中解救出来的盟军战俘
这一规定授予了日军,特别是负责关押战俘的日军自由处理的权力。在此规定下、体刑、酷刑和集体处罚得以实施。所有被发现的战俘或被拘平民因轻微违纪或往往无违纪行为就受到体刑的情况中,出现了包括掌捆、击打和踢踹。
如果受害者失去知觉,他会被冷水浇醒,并迎来第二轮惩罚。有数以千计的战俘因这种形式的惩罚被活活折磨致死。
许多其他形式的残酷、非法惩罚也得到了普遍使用:如将战俘长时间暴露在炎热的阳光下、绑住其手臂将其吊起来,这种方式有时会使手臂脱白;将战俘捆绑起来,被昆中叮咬;将战俘封闭在狭小的笼子里数日,且不提供任何食物;将战俘关在没有光线、没有新鲜空气、没有任何食物的地下牢房,一次持续几个星期;追使战俘长时间以一种姿势跪在尖锐的物体上等等。
虐待战俘
每当日本人找不到犯错的个人时,就会采用集体处罚。最常用的处罚方法是强迫同组或同屋的所有成员摆出一个紧绷的姿势,例如将双腿折叠在身体下面坐着,同时将双手手掌向上放在膝盖上,然后要求他们在白天连续数日保持这个姿势。
在战争期间,日本的战俘条例被修改,以便使逃跑的战俘受到与日本军队逃兵一致的惩罚。
共同采取行动逃跑的一群人的领头人应该被判处死刑或至少十年监禁。其他参与人员应该被判处死刑或至少一年监禁!
根据该条例,几乎每一个试图逃跑或逃跑后被重新抓获的战俘都被判处死刑。
总之,二战期间日本人除对占领区的平民进行杀戮外,对战俘的迫害、虐待、杀戮同样也是罄竹难书,这一切皆源于“武士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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